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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企业发展研究会健康产业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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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浙江省企业发展研究会。英文译名为:INSTITUTE OF DEVELOP OF ZHEJIANG ENTERPRISES(IDZE)。

  第二条 本会是研究企业发展的全省性社会学术团体,由我省新闻界、理论界和企业界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关注企业发展的有关人员自愿结成。本会是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研究企业发展中的各种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企业服务,促企业发展,推动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邮政编码310039)浙江日报新闻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㈠组织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对企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开展理论和对策研究。

  ㈡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有关的理论研讨会、座谈会、演讲会、报告会。

  ㈢开展论文征集和评比活动。

  ㈣组织理论界、企业界的联谊活动。

  ㈤搜集和整理关于企业的国内外经济信息和政策等信息。

  ㈥为企业开展诊断、策划、咨询和培训人才等工作。为企业发展战略、转型升级、投融资、管理、创新等提供服务,帮助企业优化社会生存环境,提高知名度、美誉度,推介产品,拓展市场,推动发展。

  ㈦为企业家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和申评专业和技术职务(职称)提供力所能及的指导和帮助。

  ㈧出版著作、印发论文集和资料。

  ㈨创办会刊和网站。

  ㈩开展有关企业发展的国际学术交流,组织企业开展国际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会的章程;

  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㈢在企业发展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一定的影响;

  ㈣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托的任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的活动;

  ㈢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会的决议;

  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㈣主持和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学术部、培训部、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服务中心、企业融资服务中心、企业家投资联盟、国际交流中心等工作机构。

  本会聘请高层领导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名誉会长。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邀会长、执行会长若干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赞助、捐赠;

  ㈢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㈣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1年5月7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修正案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客服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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